新增领取情形
1.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3.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P02
上一篇:易安华:“国将不保,何以家为?”
下一篇:内蒙古交通运输路网运行平稳 防汛工作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