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 保全与执行
▍裁判要旨
申请执行人对以物抵债的税费存在重大误解,能够申请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案情简介
一、某升公司与某祥公司申请执行生效判决。2014年2月25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委托某中心拍卖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土地。
二、该土地三次竞拍,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某升公司请求以物抵债。因土地不可分割,江门中院按照债权比例及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最终裁定某升公司补缴差额款4823.9万元,土地抵债9966.73万元交付给某升公司。
三、后某升公司认为税费计算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某升公司需要支付5800多万元的税费,该变化足以影响某升公司的判断,故向江门中院提起异议,请求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江门中院认为某升公司明知按照第三次拍卖所确定的条件接受抵债,则接受第三次拍卖中约定的全部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裁定驳回某升公司异议。
四、申请抵债人某升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其在以物抵债前向江门中院、拍卖机构、税局了解的税费均约1700万元,后因在以物抵债过程中税率调整导致某升公司需支付5800万元税费,江门中院系隐瞒税费帮助同案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以物抵债的前提违法,应当撤销以物抵债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税费计算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强制某升公司以物抵债显失公平,裁定撤销江门中院执行裁定,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五、某祥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祥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以物抵债裁定能否撤销。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某升公司在申请以物抵债前被告知税费为6%。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税费6%的计算表作为拍卖文件公开提供给竞买人,某升公司以此信息为据申请以物抵债。
2、实际税费按照实际增值额分级税率计算,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6000多万。根据2016年9月6日江门市地税局的复函,土地增值税按实际增值额分级税率计算。本案涉案土地使用权转移过户应缴税款为61,832,555.37元,滞纳金为2,496,864.14元,且税款滞纳金随逾期缴交的天数的增加继续增大。
3、某升公司对以物抵债存在重大误解,以物抵债的结果对某升公司显示公平。
综上,广东高院撤销本案以物抵债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实务要点总结
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以物抵债的税费相关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申请抵债人对税费产生重大误解的,可以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如果申请抵债人在申请以物抵债前向法院、拍卖机构了解过税费,但是事后非因申请抵债人的原因导致税费过高,强制以物抵债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况的,申请抵债人可以申请撤销以物抵债。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如果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也可以申请撤销网络司法拍卖。
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交易中自主买卖的相关规定确定以物抵债双方的税费承担标准。法律对司法拍卖或流拍后抵债财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处理也截然不同。广东高院认为,以物抵债的税费应当继承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税费负担方式(详见延伸阅读2);安徽高院认为,拍卖结束竞买公告对竞买的其他人便失去约束力,其效力不应延续到下一次拍卖,更不应延续到流拍之后的以物抵债(详见延伸阅读3)。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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