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一线思考】
国企采购乱象分析及建议
■ 曾斌斌 王瞻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多起国有企业操纵招标案件,暴露出国有企业采购环节的乱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着重抓好金融、国有企业、能源、消防、烟草、医药、高校、体育、开发区、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系统整治。本文试图分析国有企业采购的制度依据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建议,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制度依据及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注资成立的企业。从法律适用性上看,虽然国有企业并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团体组织,但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是由财政资金注资保障。因此,国有企业资金使用和运转本质上属于财政性资金的二次利用。
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共同构建起招投标领域的基本制度框架。《招标投标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而《政府采购法》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实践中,国有企业采购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开展招标活动。笔者认为,《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设定了严格程序约束,但针对非必须招标项目的监管力度相对薄弱,存在一定的制度监管盲区。国有企业招标虽在形式上公平、公正,但因法律适用边界模糊、细节监管缺失等问题,其采购过程难以形成有效市场竞争,进而成为腐败高发领域。可以说,国有企业采购的腐败乱象,变相导致财政性资金的损失。
有关建议
一是将部分公益性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法》规制范畴。国有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承担了履行公共责任、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国有企业在燃气、水务、地铁等关系民生问题的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故将其完全等同于民营企业管理并不客观,且风险系数较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对部分公益性国有企业进行规制。财政部曾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将采购人的范围扩大到“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这里的“其他采购实体”便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从事公用事业,运营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网络的公益性国有企业”。
二是鼓励国有企业非依法必招项目参照《政府采购法》执行。目前,政府采购领域已具有完备的采购管理体系,故在《政府采购法》未完成修订前,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当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制定内部招标采购限额,在非依法必招限额内,再次进行分类管理,划分企业内部公开招标限额。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在《招标投标法》规定范围内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执行,未明确的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法》执行”,加强国有企业招投标领域的监管,降低国有企业采购被插手干预的风险系数。
三是推动部分国有企业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除了前述部分公益性国有企业外,建议将其他国有企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体系。一方面,可以依托平台实现采购信息的强制性统一发布,打破信息壁垒,防止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利益输送。另一方面,交易全流程在平台留痕,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数据链条,为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精准核查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和事实依据。
(作者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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