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5-033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次诉请解除资金监管所涉“星云湖项目合同纠纷案”已经法院终审判决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胜诉,已确认解除全资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子公司”)1.006亿元资金返还义务;确认合同第三阶段服务质量达标;确认监管账户内6,352.50万元资金及利息归属玉溪子公司所有。本次诉讼系玉溪子公司(原告)就终审胜诉后资金解禁问题提起新诉讼,要求解除共管账户监管(本金6,352.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影响:若本次胜诉,《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相应解除,将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公司也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据此转回2024年年报中已计提的预计负债4,807.95万元,对利润产生积极影响;若未及时解禁,由于公司对资金的所有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该事项本身不会导致新的、重大的经济利益流出风险。
经营影响: 该资金解禁诉求仅为个别合同款项的后续执行问题,所涉金额占公司资产及营收比例较小,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充裕,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持续盈利能力构成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星云湖项目合同纠纷案”基本情况
2024年,玉溪子公司就江川区水利局一直未解除“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星云湖项目”)合同第三期付款的资金监管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3月29日收到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云0403民初416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2024年4月28日,玉溪子公司收到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云04民辖10号】,裁定本案管辖权由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变更为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4年6月24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玉溪子公司收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反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受理江川区水利局就星云湖项目与玉溪子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的反诉状,两案并案处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2024年11月,玉溪子公司收到了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云0402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由原告玉溪子公司返还被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多支付的100,625,501.32元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2024年11月,玉溪子公司依法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5年2月,玉溪子公司收到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受理案号为【(2025)云04民终26号】的立案受理通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
2025年6月,玉溪子公司收到了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云04民终2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024)云0402民初2481号】,并驳回相关诉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根据“星云湖项目合同纠纷案”诉讼终审判决结果,可解除一审判决公司100,625,501.32元的资金及相关资金占用费的返还义务,同时“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第三期付款的监管账户内63,525,000元资金权属及利息获法律确认,公司可依法申请解除监管并支配使用。
(二)本次根据“星云湖项目合同纠纷案”终审结果提请诉讼的基本情况
鉴于江川区水利局一直未根据“星云湖项目合同纠纷案”二审(终审)判决解除共管账户的资金监管,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及企业权益,玉溪子公司决定再次启动司法程序解决并向法院提起了新的诉讼请求,诉请解除三方共管协议、玉溪子公司共管账户上6,352.50万元资金享有资金及其利息的支配权及向玉溪子公司承担违约金1,400万元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为维护合法权益,玉溪子公司就该合同纠纷于2025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由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云0403民初1528号】,后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云04民辖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
被告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三方于2022 年11月23日共同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
2、判令两被告将存放于原告账户(农行江川支行账户:24059601040013935)的《星云湖原位控藻项目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合同》第三阶段6,352.50万元的工程款及利息支付给原告或判令原告对账户上6,352.50万元及利息享有支配权;
3、判令被告1向原告承担违约金1,40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保全担保等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4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终审判决确认公司(玉溪子公司)对共管账户内资金及利息(本金6,352.50万元及利息)享有所有权,并明确公司无需承担返还义务。
鉴于江川区水利局至今未根据生效判决履行解除共管账户监管的义务,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玉溪子公司已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相关资金监管安排。
2、根据生效判决和《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对案涉资金的所有权已获司法确认,不存在权属争议。当前未解禁问题仅系判决执行阶段的程序性障碍。
公司聘用的诉讼律师认为,基于生效判决所确立的权利基础,本案要求解禁的诉讼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胜诉可能性较高,预计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3、对财务会计处理和经营的影响分析
案涉资金及其孳息目前存放于玉溪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其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公司,仅行使支配权需待监管解除。
若本次诉请被完全支持: 公司将获受限资金及利息的支配权,将增加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同时公司也将冲销2024年年报中已计提的预计负债4,807.95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
若本次解禁诉讼未能及时支持的影响: 即使本次解禁诉讼进程因法定程序所需时间较长或未获完全支持,由于公司对资金的所有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该事项本身不会导致新的、重大的经济利益流出风险。
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该资金解禁诉求仅为个别合同款项的后续执行问题,所涉金额占公司总体资产、营收比例较小,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充裕,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持续盈利能力构成实质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