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吉某希望与前妻复合遭拒后,多次在前妻工作地附近等候,4个月后发现前妻与同学并肩行走后心生歹念。随后,他驾车将前妻及其同学,还有一名路人撞倒,下车持刀捅刺前妻同学、割划前妻脚部后,又返回车上,不顾现场群众阻拦,驾车反复碾压前妻。逃离过程中,他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城市中心城区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车辆、行人,并捅刺阻拦他的群众。直到他因失血过多昏迷,被民警现场抓获。
4年前,这起发生在江苏南京的案件让人震惊。8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最高人民法院8月15日公开了该案刑事裁定书,核准了对吉某的死刑裁定。此案中,除其本人外,吉某的犯罪行为共致使7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二级,其前妻经评定构成严重残疾。
吉某,1980年7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2022年11月1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吉某提出上诉。2024年5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复核确认:吉某与被害人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离婚,后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因吉某多次酒后打骂张某,张某于2020年9月13日独自离开至南京市工作。2021年1月,吉某来南京市找到张某,希望与张某复合遭拒,后吉某多次驾车在张某工作地点南京市秦淮区金銮巷附近等候。2021年5月29日21时42分,吉某看到张某和其同学刘某并肩走进金銮巷,心生杀人之念,驾车从后方将张某、刘某撞倒并碾过张某,同时撞倒路人何某。后吉某下车持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刘某,割划被压在车底的张某。刘某上前阻拦,吉某又持刀追赶并捅刺刘某。随后,吉某返回车上,不顾现场群众阻拦,驾车反复碾压张某。
后吉某驾车超速行驶逃离现场,在秦淮区中山南路将骑自行车正常通行的被害人鞠某撞倒。吉某继续驾车行驶至中山南路与秦淮区中山东路交叉口路段时突然变道,冲撞前方别克牌轿车尾部,致自己所驾汽车气囊弹出无法行驶。吉某下车后,持单刃尖刀多次捅刺自己颈部,又持刀刺戳一路过车辆的司机郝某煜左臂。后吉某趁别克牌轿车司机不备进入该车,倒车欲驶离此现场时碰撞到后方正常行驶的东风牌轿车左侧。吉某继续驾车沿中山东路加速行驶,冲撞到雪铁龙牌轿车尾部,并致该车与前方厢式货车、公交车发生连环碰撞。吉某继续超速驾驶,在中山东路与秦淮区洪武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先后冲撞到正常通行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奥迪牌轿车,致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陈某、周某受伤,吉某所驾别克牌轿车气囊弹出无法行驶。吉某下车后,趁一辆宝马牌轿车司机下车之际进入该车,驾车逆向驶入洪武路,与一辆比亚迪牌轿车迎面相撞,并致该车与后方丰田牌轿车相撞。因下车后遭被害人邱某等人阻拦,吉某持刀捅刺邱某胸腹部、腿部数刀,继而进入奥迪牌轿车,因该车辆损坏严重及被路人阻拦,未能继续驾车行驶。吉某下车后因失血过多昏迷,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鞠某、邱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何某、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经评定构成严重残疾(右下肢功能重度障碍,肢体三级残疾)。另经评估,吉某租赁的标致牌轿车及其他被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损失共计428845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吉某因感情纠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逃离过程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冲撞车辆、行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物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并罚。吉某故意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辩护律师关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吉某捅刺邱某、刘某等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撞伤何某系过失等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关于吉某故意杀人犯罪系未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因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故不能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去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吉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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