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在某小区有一套住房。2023年8月3日,陈某与杨某经中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住房租给杨某居住,租期一年,年租金2.2万元。杨某交付房租及物业费后正常入住。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陈某询问杨某是否续租,杨某未明确回应。之后,陈某欲找中介看房,却被杨某以家中杂乱、太阳大为由拒绝。两日后,杨某通知陈某到门口踏脚垫下取钥匙交房,拒绝当面交接。
陈某进屋后发现,室内墙面多处损坏,主卧窗帘、席梦思床座及靠背、床垫、沙发、浴霸灯等物品均有损坏,一张餐桌面、一盆花卉及一个瓷器花瓶不见踪影。陈某立即通过语音电话告知杨某,但对方矢口否认。次日,陈某报警,但杨某拒接民警电话。无奈之下,陈某向安康汉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墙面及物品损失共计72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杨某租赁陈某房屋,理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屋内物品。陈某主张的房屋墙面、窗帘、床座及靠背等多处损坏情形,有照片、视频为证,且与法院现场勘察情况一致,杨某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关于具体损失认定:墙面损失1200元、窗帘损失520元、席梦思床座及靠背损失1280元、床垫损失500元、沙发损失600元、花卉损失180元。对于陈某主张的浴霸损失和餐桌桌面损失,因无法确定是否为杨某租住期间造成或交付时的原始状态,法院未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杨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共计4280元,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方与承租方都应遵守相关约定与法律规定。一方面,出租方不能“提灯定损”,随意夸大损失;另一方面,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及室内物品有合理使用与妥善保管的义务,对于超出合理自然折旧损耗程度的损坏,应给予合理赔偿。本案中,法院依据证据及现场勘察情况,合理认定承租方造成的财物损失,既保障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为类似房屋租赁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提醒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应尽到各自义务,避免纠纷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作者:周 宏、尚小雪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