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8日,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芯微”)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此次调整源于公司2025年6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该预案,公司确定以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50元(含税)。依据《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有派息事项,应分别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激励计划名称 |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
---|---|---|
2022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由71.05元/份调整为70.40元/份 | 由39.16元/股调整为38.51元/股 |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由44.37元/份调整为43.72元/份 | 由33.82元/股调整为33.17元/股 |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公告中未提及具体调整后价格 | 公告中未提及具体调整后价格 |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鉴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6月19日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各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本次调整安排。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也认为,本次调整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各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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