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海口上丹花苑B区业主刘女士(化姓)向记者反映,小区物业将居民电费和公摊电费混收,甚至擅自挪用电费冲抵物业费,“此举涉嫌重复收费,损害业主们的利益。”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记者进行了采访。
记者 林道亨
业主 “居民电费和公摊电费混收”
“小区物业将居民电费和公摊电费混收,要求业主按每度电0.87元的价格缴纳,这太不合理。”上丹花苑B区业主刘女士说。
此外,部分小区业主向记者反映,小区每月公摊电费150元至200元。“我朋友的小区公摊电费每月仅几十元,但我们小区公共用电设施并不多,为啥公摊费用这么高?”业主王先生指出,“物业将居民电费和公摊电费混合收取,并擅自用电费冲抵物业费用。”
物业 电费冲抵物业费是无奈之举
对此,上丹花苑B区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谢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小区确实存在居民电费和公摊电费混收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受用电设施影响,“由于是老小区,电表没法分开,所以一直以来居民电费和公摊电费混收。”
记者了解到,2019年8月,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电网联合印发《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及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单》, 明确公摊电费、个人生活用电费应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分别计算费用,不得将公摊电费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
2023年11月,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和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公摊电费”,可通过物业费、租金等途径解决,但不得将其计入终端用户电价,严禁重复收费。
关于业主反映“电费抵物业费”一事,谢先生表示确实有这么一回事,但却是无奈之举。
“上丹花苑B区1992年建成,1994年投入使用,物业费一直以来都是0.54元/平方米·月。由于小区很多户业主拖欠物业费、水电费,导致收上来的物业费远远无法满足物业日常开支,所以不得不将部分电费用于冲抵物业费。”谢先生称,小区采用先用后付的收费模式,部分业主欠缴3个月物业费和电费,个别业主甚至6个月未交物业费,“目前物业已为欠缴物业费、水电费的业主垫付费用超30万元。”
居委会 小区正进行抄表到户改造
记者随后将情况反映给辖区琼山区国兴街道办事处巴伦社区居委会,该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小区正在进行抄表到户改造,且有望在今年完成改造,实现抄表到户后,居民电费和公摊电费混收的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针对小区电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组织物业和业主进行协商,让物业多退少补。目前,小区正在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该工作人员表示。
海口市市场监管局琼山分局国兴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派人前往现场调查处置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