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故事:一家高新企业因偷税被“秋后算账”,补缴巨额税款和滞纳金
XX公司的“高新”身份:
2011年拿到“高新企业”牌子(有效期3年)。
2014年又续了一次(有效期到2017年)。
高新企业好处大:企业所得税从25%降到15%,省了40%的税!
东窗事发:
2015年: 税务局查账(查2013年),发现XX公司2013年有虚开发票偷税的行为。罚了款,补了税(针对2013年的偷税本身)。XX公司认罚,没上诉也没复议。
2017年2月4日: 北京四个部门(科委、财政、国税、地税)联合发了个公告(京科发〔2017〕21号),取消了XX公司2013-2015年的高新资格。理由是依据2008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老办法),规定偷税就要取消资格。
2017年2月28日: 税务局下属的税务所给XX公司发通知:因为你高新资格被取消了,这三年(2013-2015)你少交的税(306万)和滞纳金(近100万),合计400多万,赶紧补上!
XX公司不服,开打官司:
XX公司先乖乖补了钱(不然可能更麻烦),然后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税务所的通知。结果:复议维持原决定。
XX公司起诉到法院(告税务所和复议机关)。一审:法院驳回XX请求。
XX公司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二审)。结果:还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彻底败诉。
争议焦点 & 法院/作者观点解析:
该不该取消高新资格?用老办法还是新办法?
XX公司观点: 我偷税是2013年的事,按当时有效的“老办法”(2008版),确实该取消资格。但是!2016年出台了“新办法”(2016版),删掉了“偷税就取消资格”这条规定。你们2017年才取消我资格,应该用对我更有利的新办法,不能取消!
法院/实际情况: 虽然新办法删了那条,但配套的《工作指引》说了:2015年底前被处罚的偷税行为,即使2016年后处理,也还是按老办法执行。XX2013年偷税,2015年被罚,所以2017年取消资格完全正确,依据老办法没问题。(关键点:有过渡规定)
一个小税务所有没有权力追税?
疑问: 追税通知是“税务所”发的,不是“税务局”。一个小派出所有这么大权力?
答案:有! 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授权税务所可以收税、检查、小额罚款。它和公安局的派出所性质一样,在授权范围内就是合法的执法主体。所以它当被告/被申请人是没问题的。
补税要补多久以前的?有没有时间限制?
XX公司观点: 就算要补,也最多补3年内的(常规追征期)。你们2017年2月通知我,只能追到2014年2月。2013年全年的税超期了,不该补!
法院观点: 《税收征管法》规定,因偷骗抗税导致少缴税的,追征期无限制。虽然这次追缴直接原因是“资格取消”,但根源是2013年偷税。而且当时有效的税务文件(国税函[2009]203号)只说“不符合资格已享受的要追缴”,没设追征期限。所以追缴2013-2015年全部税款没超期。(关键点:根源是偷税,且旧文件无期限规定)
新变化: 2016年后的新规定明确了,从发生应取消资格的行为所属年度起开始追缴。
近100万滞纳金该不该交?
XX公司观点: 我被追缴是因为资格被取消,不是因为2013年那次偷税(那次已经罚过了)。这次是“补差额”,不是“偷税款”,凭什么收我滞纳金?法院偷换概念!
法院观点: 你2013年偷税是事实,这导致你本不该继续享受高新优惠。国家税款因此损失了,收滞纳金作为经济赔偿是合理的。而且现行法规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不能收滞纳金。所以该交!(核心逻辑:资格取消根源在偷税,损失需补偿)
总结:
一家公司(XX)靠着“高新企业”身份省了很多税。2013年被查出虚开发票偷税,当时认罚补了税。但它的“高新”牌子没被立刻摘掉,又用了几年(2014-2015)。两年后(2017年),政府部门根据老规定,以它2013年偷税为由,把2013-2015年的高新资格都撤销了,并让税务局追缴这三年少交的税和巨额滞纳金(400多万)。
公司不服,打官司说:
撤销资格该用新规定(更宽松)不该用老规定 —— 法院:不行,有过渡条款管着,得用老的。
追税最多追3年,2013年的超期了 —— 法院:你根上是偷税,且旧文件没设追缴期限,全得补!
收我100万滞纳金没道理,我又不是这次偷税 —— 法院:你偷税导致不该享受优惠,国家损失了,得补偿(滞纳金)。
官司打输了。 但有人(作者)觉得判得有点“硬”:
资格撤销拖了那么久,管理部门有责任。
把“资格无效补税”完全等同于“偷税追征”并无限期+滞纳金,法律依据不够坚实,逻辑有点别扭。
给企业的教训:
高新资格不是铁饭碗,有污点(尤其是偷税)随时可能被追溯撤销并补税。
一旦资格被撤销的公告出来,必须立刻(6个月内)起诉这个撤销决定本身! 拖过1年就彻底没戏了(本案中XX就没及时告这个公告)。
税务所是有权收税的。
2016年后规则更清晰了:取消资格后,从你干坏事那年开始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