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近日收到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涉及三起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张冠杰起诉经纬辉开等,要求撤销或确认股权转让相关协议无效
2025年7月30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张冠杰与诺信源、庞慰、经纬辉开及第三人诺思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张冠杰认为,2025年7月经纬辉开自诺信源、庞慰收购诺思股权,诺信源执行事务合伙人庞慰事前未向原告等合伙人通知股权转让事宜,未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并形成一致决议,就代表诺信源处分诺思5.7642%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因此,张冠杰提出多项诉讼请求: 1. 撤销诺信源与经纬辉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质押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四份协议,或确认上述四份协议无效; 2. 办理对诺思5.7642%股权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股权返还给诺信源; 3. 判令庞慰、经纬辉开给原告造成的维权损失、股权收益损失等损失,暂计为72万元; 4. 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诺信实诉诺思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判决诺思提供相关资料供查阅复制
2024年12月19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诺信实诉诺思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诺信实作为诺思股东,为了解诺思及其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提起诉讼要求查阅、复制诺思及其全资子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多项资料。 2025年8月6日,法院判决如下:
判决内容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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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供查阅复制1 | 被告诺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7日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供原告查阅、复制,原告可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复制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
提供资料供查阅复制2 | 被告诺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住所地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7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原告可委托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查阅时间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
其他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诺思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诺信实诉诺思及第三人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法院判决撤销相关决议
2025年5月9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诺信实诉诺思及第三人陈素群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此前生效判决确认诺思相关董事会决议,而被免去董事长职务的陈素群不顾事实召集诺思公司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形成相关决议及办理变更备案手续。诺信实作为诺思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决议及变更登记备案事项。 2025年8月5日,法院判决如下:
判决内容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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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撤销1 | 撤销被告诺思于2025年3月10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
决议不成立1 | 被告诺思于2025年3月15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
决议不成立2 | 被告诺思于2025年3月15日形成的《诺思(天津)微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不成立 |
工商变更登记撤销 | 被告诺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撤销依照相关决议进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其他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诺思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由于相关诉讼事项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预计不会构成不良影响,公司也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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