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我们担心孩子长大后会责怪我们,我们不想在孩子的世界里‘被消失’……”法庭上,一对无法亲自出庭的老夫妇在书面陈述中这样写道。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老年丧女,亲情纽带突遭割裂
2011年,王女士与周先生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通过试管技术生育一子小周。2018年,王女士不幸因病去世。由于王女士身体原因,小周自出生后一直由外公王先生和外婆李女士负责照料。
2021年9月,周先生再婚。小周周一至周五与父亲共同生活,周末则由外公外婆接至住处。2024年1月,因两位老人与周先生对小周的教育问题产生分歧,便无法再见到小周。
同年7月,两位老人与周先生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小周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月最后一个周六16时由周先生将小周送至约定地点交由两位老人,当日20时再由周先生接回。
然而,协议形同虚设,两位老人始终未能见到外孙,最终无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两位老人有探望小周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与方式依双方达成的约定履行,周先生应对两位老人行使探望权予以协助,探望期间周先生有权陪同。
周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表示我国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享有隔代探望权,且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对小周有危害性。他请求改判两位老人探望小周的方式为每月一次、每次二小时,探望地点由周先生确定,且探望需获得小周本人同意。
两位老人辩称,小周自出生以来长期由二人照料,双方之间建立了稳固而深厚的情感依附关系,每月一次、持续四小时的探望时间不会对孩子的学习、生活节奏造成任何实际干扰。二人尊重孩子的成长环境,始终将继母告知为“妈妈”,从未提及亲生母亲已过世的事实。周先生对探望方式所提异议,实质上是削弱探望权的实际可行性。
法槌定音,隔代亲情终获守护
对于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以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为指导,依法予以判决。
本案共有两大争议焦点。其一,两位老人是否可以探望小周。两位老人曾与小周长期共同生活,代替去世的女儿对小周承担抚养义务,与小周之间建立了较为亲密、稳定的外祖孙相处关系,对小周的探望,一方面有助于小周获取外祖父母的关爱,弥补因幼年丧母而带来的情感缺失,符合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另一方面有助于两位老人通过探望外孙获取精神慰藉,弥补因老年丧女带来的悲伤,亦符合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其二,本案探望的具体方式是否合理。考虑到两位老人与周先生于2024年7月已达成协议,就探望小周的具体方式作出了明确约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依约履行。
周先生主张该探望方式对于小周具有危害性并且小周并不愿意,但并无在案证据证明该探望方式对小周的身心健康成长存在不利影且小周刚满八周岁,尚不能够真实、全面、完整及不受影响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周先生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合议庭认为,按照周先生与两位老人约定的探视方式探视小周,并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最终,上海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含辛茹苦带大外孙,女婿再婚后翻脸不认人?上海一老夫妇含泪提告,法院判了》
栏目编辑:顾莹颖 题图来源:东方IC
来源:作者:新民晚报 陈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