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博士两次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符合条件的股民仍可索赔损失?
创始人
2025-08-06 11: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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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8月5日,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代理的投资人诉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目前该系列案件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股民可继续参与索赔。(陈宇霞律师专栏)

  违法事实

  投资人诉鹏博士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主要涉及鹏博士如下重大违规行为:

  2024年8月17日,鹏博士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以及2012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19日,鹏博士因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等违规事项,被青岛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2025年6月6日,鹏博士再次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鹏博士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宜,也未及时披露该担保引发的诉讼纠纷,证监会拟决定对鹏博士给予行政处罚。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鹏博士因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人或有机会向鹏博士索赔相关投资损失:(ST鹏博士维权入口)

  (1)在2013年4月12日至2023年7月17日之间买入*ST鹏博士股票,且在2023年7月1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

  (2)2024年01月31日到2024年04月26日之间买入*ST鹏博士股票,且在2024年04月27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

  (3)2021年11月01日至2024年4月15日之间买入*ST鹏博士股票,且在2024年4月16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Hehson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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