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起诉助伤残当事人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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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09: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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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法制报)

□ 赵坤肖 周翔

“王大哥,最近身体恢复得怎么样?生活上还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解决吗?” 近日,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再次来到王某家中进行回访,关切地询问其伤情恢复和生活状况。看着王某精神状态良好,生活逐步重回正轨,干警们备感欣慰。

2024年5月,王某曾经历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在曲阳县某村,魏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突然猛拐,与后方同向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魏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1万余元。然而,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的魏某却迟迟未履行义务。对于本已因肢体一级残疾行动不便、家庭生活困难,靠低保维持生计的王某而言,这笔医疗费用使其陷入生活困境。

2024年8月,王某向曲阳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作为残疾人、低保户,属诉讼能力偏弱的特殊群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支持起诉规定,遂依法受理并决定支持其起诉。

为查明事实、保障王某权益,曲阳县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系,调取事故相关证据材料,核实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前往相关乡政府查询并复印王某低保证明材料,确认其低保身份及困难状况,多次到医院调取住院病历、费用清单等,全面掌握经济损失情况。考虑到王某行动不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主动上门,了解其伤情恢复、生活状况及具体诉求,耐心进行释法说理并告知维权途径,为王某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协助计算赔偿数额,为诉讼做准备。

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2024年9月,曲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明确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起诉书指出,王某虽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其因事故遭受实际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主要责任方魏某的相应赔偿,魏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与法院的积极协调下,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魏某在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并承诺在三日内付清,双方事故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事后,王某如约拿 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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