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一户一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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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08: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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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鹏程报道: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广州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近日印发实施。《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共二十八项,明确了“一户一宅”认定标准和负面清单,明晰了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

  其中,“一户”的认定须符合4种情形之一:包括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一宅”的认定须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集中住房。具体包括: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实施意见》按农村宅基地建房、村民集中住房、置换城镇住房三类分别明确建设标准。其中“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为: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对于村(居)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此外,《实施意见》以分类施策为原则,对于已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暂未纳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动计划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等3类情形分别明确建设管理要求及程序,并对盘活存量土地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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