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牛皮纸档案袋里装着两张已经泛黄的手工存单,纸张边缘卷着毛边,上面的字迹有些晕染,却依然能看清“1997年存入”的字样。这是66岁的魏阿婆存了27年的养老钱,如今却成了她和银行之间解不开的疙瘩。
“吴法官您看,1997年存的2万块,按说滚到现在怎么也得翻倍了,可银行就给了不到5000元的利息!”魏阿婆拿出一张写满计算公式的纸,焦急地向福建省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的法官吴夏青求助。
存了近30年的存款,为何利息差了这么多?
原来,1997年,魏阿婆在银行存入定期存款2万元,银行开立2张手工存单为凭。直到2024年年底,魏阿婆才前往银行要求支取存款。让她吃惊的是,银行工作人员在结算后仅仅支付给她不到5000元利息。
工作人员解释说,因为存单是早期手工开具的,存单上未标志自动转存,所以未约定自动转存的部分按活期计息。
魏阿婆十分生气,她记得当年存钱时是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她“到期不用管,我们会帮你续上”,这才放心把钱存了进去,从没听说还要另外再转存的,银行必须补偿给她自动转存应得的利息差。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魏阿婆多次向监管部门投诉,虽经调解员多次介入协调,但双方分歧严重,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魏阿婆无稳定收入,眼看着为自己存的养老钱“缩水”,情绪十分激动。她认为,银行应根据客户意愿办理自动转存业务,而且其他金融机构在类似情况下通常也会为客户办理自动转存。但在长达27年的时间内,银行均未办理也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
于是,她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按自动转存应得本息的差额2.8万元。
可银行认为,银行作为公众机构,其操作必须具备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由于存单约定的存款期限为一年,并未载明“自动转存”及相关信息,银行并无为储户办理自动转存业务的法定义务,更没有提醒办理的强制性义务。
在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的消费者保护工作站里,魏阿婆和银行法务吵得不可开交。“你们这是欺负农村老人!”魏阿婆愤愤不平,“别家银行都自动转存,就你们不行?”银行法务则拿出《储蓄存款条例》,指着“约定优先”的条款据理力争。
吴夏青注意到卷宗里不起眼的取款凭条,上面记载着2024年12月支取时的本息总额是2.4万余元。这个数字既不如银行所说的按活期计息那么少,可如果按27年持续转存应得的利息总额来算,又远远不够。
吴夏青与驻站银行调解员针对这一疑点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与银行负责人确认核实后,终于查明了纠纷的来龙去脉:
原来,2003年银行电脑系统上线时,银行曾为魏阿婆办理了定期存单手工转电子的转换操作。在1997年至2003年的手工存单期间,银行都按照定期存款一年期自动转存的规则为魏阿婆办理计息。
然而,在2003年将手工存单转换为电子存单时,工作人员漏了这关键一步!在系统里并没有为魏阿婆办理自动转存业务,因此导致同一笔业务在手工存单和电子存单阶段,存在两种截然不同计息方式的结果。
当驻站银行调解员向银行提示这一不合理情况后,银行法务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接下来的调解顺畅了许多。
最终,银行提出以一年期自动转存总利息收益为限的人文关怀金补偿方案,经充分沟通,魏阿婆接受了该方案。签调解协议那天,魏阿婆特地从乡下赶来,颤巍巍地在协议书上按了红手印。“谢谢吴法官,我这口气总算顺了。”她说着,把新打的存单小心翼翼折好,放进贴身的口袋。
“看着魏阿婆的背影,我想起卷宗里那两张1997年的存款凭单。那时候的银行柜台还铺着绿色台布,柜员用算盘计息,存单要用复写纸拓印。27年过去,银行系统从手工变成了云端,可老人们对银行的信任,其实从未变过。”吴夏青感慨道。
日新月异的金融科技,改变的不仅仅是以存单为代表的媒介与设备,更是包括了人员、产品、计息规则甚至金融机构本身,反映了金融机构现代化业务变革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之间的复杂关系。
本案的化解,不仅推动银行最大限度地维护储户的利益,尽到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亦兼顾了金融机构的利益平衡,体现了日益完善的多元解纷机制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这两张存单,承载的不仅仅是一笔存款,更藏着一个农村老人对安稳生活的期盼。当法律条文遇上时代变迁的褶皱,多一份细致,多一点温度,才能让每个纠纷都找到最妥当的答案,找到历史与现实、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衔接点……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