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州日报)
转自:湖州日报
记者 王艳琦
安吉的张大爷最近愁眉不展,起因是1年前的1笔借款。
当时,孙女为买房首付开口向张大爷求助。张大爷考虑后,拿出自己辛苦攒下的15万元养老钱借给了孙女。孙女主动写下一张借条,约定1年后归还,张大爷还表示不收利息。次日,张大爷便通过银行将钱转给了孙女。
如今1年期限已过,孙女却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思,甚至理直气壮地说:“爷爷给孙女花钱天经地义,哪有还钱的道理?”这话让张大爷既生气又心寒。
无奈之下,张大爷向本报“法律帮帮团”栏目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这笔借款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读:
浙江南林律师事务所
邢红伟律师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亲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也必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偿还本金和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九条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现金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多种形式的成立要件。
本案中,张大爷和她的孙女都是自然人,利用借款的方式实现资金融通,符合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同时,张大爷有孙女在借款时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且张大爷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万元交给了孙女,那么这笔资金到达其孙女的银行账户之时,张大爷与她之间的借贷合同也就成立了。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并不会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而影响该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张大爷有权要求孙女偿还借款,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起诉,让法院责令其孙女还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