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赋能民事检察监督是推进数字检察战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当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培养数字思维,依托数字模型拓宽线索渠道、融入综合履职并跟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开展了诸多探索和实践,但仍面临着数据共享机制供给不足、监督模型实效性不强、调查核实环节智能化建设薄弱、检察人员的数字素养有待提高等现实问题。如何通过推进数字检察战略,让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持续向纵深迈进?笔者认为,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系统内外数据共享机制。数字检察的基础是数据共享。要实现数据融合共享,一方面,要进一步对检察系统内的数据进行梳理。多年来,检察机关持续开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在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自动汇集的业务数据,为检察机关开展数据分析提供了大量基础素材,但仍需进一步加大利用系统挖掘数据的力度,通过对海量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数据关联,挖掘出更多的民事检察监督线索。另一方面,要贯通链接检察系统外部的数据。通过会签文件等方式建立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等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起能够有效关联并进行相关数据分析的数据共享平台,打通数据壁垒,本着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实现执法司法等数据的互联共享,为开展数字化的民事检察监督提供充分、安全、有效的高质量数据支撑。
二是推进实效型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创新。务实有效的法律监督模型不仅可以使检察官在海量数据中快速发现案源线索,同时能够贴合检察职能,助力检察人员把握当前民事检察监督中的多发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问题和领域。在法律监督模型的设计和研发上不能单纯地“等、靠、要”,更不能“蛮干快上”,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一方面,要以工具论推进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研发,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围绕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来设计法律监督模型,确保监督模型务实有效。另一方面,也要切忌陷入唯工具论,避免形式主义。对于上级检察机关而言,可建立区域内统一的自主创新开放式平台,统一管理和运维各地监督模型的研发项目,避免各地检察机关各自为政,造成资源浪费。同时,还可借助统一的开放式平台,为下级检察机关提供数据接入、存储和治理服务,帮助开展区域内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线索研判,辅助创建民事检察监督模型,推动形成民事检察法律监督模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式研发应用。
三是强化民事调查核实工作的智能化推进。民事检察调查核实工作的智能化推进离不开数据支撑、技术保障和人才支持。一方面,可建立民事调查核实数据库、线索库等,比对在办案中经过调查核实的线索,进而提炼出这些线索的共性特点,将这些特点凝练成有针对性的关键词,从而锁定某类案件存在的共性问题,为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发现线索奠定基础。另一方面,可进一步加强调查核实工作智能化工具的研发和使用,如完善检察系统内部的网络传输渠道和传输系统,开发运用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端与当事人或案外人端之间的远程询问系统,设置基于互联网的远程笔录修改及确认、远程电子签名、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为提高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运用质效提供技术保障。
四是加强民事检察数字化办案人才队伍建设。一线检察官是数字检察的主力军,各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更是凝结着广大检察干警的真实需求、深刻思考和实践经验。民事检察监督的数字化发展离不开高素质的数字检察人才。加强民事检察数字化办案人才队伍建设,需系统规划数字检察人才培养工作,以数字检察工作重点、岗位需求为导向,完善数字检察人才的招录机制,提升人岗匹配度。同时,通过开展数据分析、数据碰撞、数据画像、数据穿透等数字检察能力实训,进一步增强检察干警的数字检察工作思维,加深对数字检察概念和应用的了解,明确大数据法律监督理念与实际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提升对数字技术和智能化工具的应用能力。在机制建设上,可跨部门组建以“民事业务专家+技术专家”为组合的民事检察数字化办案单元,培养复合型民事检察人才,促进检察技术与民事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推进民事检察履职由“条线分割、单兵作战”向“融合办案、集成作战、团队式研判”转变,为大数据赋能民事检察监督夯实基础。
(作者分别系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