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句容:首例倒卖文物案宣判!两被告人因倒卖宋元时期文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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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8: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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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8月5日讯(通讯员 奚俊杰 孙锡超 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该市首例涉嫌倒卖文物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沈某因非法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被依法判处刑罚。此案的审结,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文物犯罪、守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坚定决心。

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曾使用金属探测仪等工具,在江苏省内一处湿地公园非法挖掘出陶罐一只,内藏银鎏金簪饰若干。为牟取非法利益,刘某随后委托被告人沈某寻找买家。沈某最终帮助刘某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将这批文物售出。后经南京市博物院鉴定,案涉银鎏金簪饰均为宋元时期文物,其中包含二级文物4件、三级文物6件,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沈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文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倒卖二级以上文物或交易数额在5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作出相应刑罚判决(具体刑期待补充)。

宣判后,本案审判长奚俊杰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他强调:“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是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科学研究等价值,且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具有明显的公益属性。案涉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倒卖,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奚俊杰法官表示,希望通过本案的公正审理和判决,能够有力震慑文物犯罪活动,唤起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高度关注和自觉行动,共同守护好中华民族的根与魂,让中华文明的璀璨光芒永续流传。

法律链接: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倒卖二级以上文物或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校对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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