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将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此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直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新情况,进一步完善数字经济领域公平竞争规则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对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主要有以下内容。
增加规定,明确平台经营者承担平台内公平竞争秩序维护责任(第二十一条)。其一,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其二,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其三,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也就是说,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平台内竞争规则明示责任,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建立责任,依法及时处置平台内不正当竞争并记录责任,按规定报告平台内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
增加规定,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域外管辖制度(第四十条)。网络世界超越国境,在境外利用网络实施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不正当获取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数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可能损害境内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在2016年足球欧洲杯、2018年俄罗斯足球世界杯、2022年卡塔尔足球世界杯期间,就曾有电视机品牌商在赛场广告中宣称“中国第一”并通过网络直播、网络报道传回国内,引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能否规制此类境外广告宣传行为的讨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本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境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增加列举有一定影响而可能被仿冒混淆的网络标识类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其一,在有一定影响的姓名中,增加列举“网名”。其二,在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网络标识中,增加列举“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第七条第二款增加规定明确擅自将他人商业标识用作搜索关键词构成混淆类不正当竞争。擅自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增加“数据权益保护专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如有违反,侵害经营者数据权益的,同样构成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禁止恶意交易专款”(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九条)。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如违反前述规定,滥用平台规则实施恶意交易,同样构成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规定,禁止平台经营者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进行“内卷式”竞争(第十四条、第三十条)。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加规定,禁止大型企业等经营者滥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如违反前述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实务中,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等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常被曝光滥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的相关规定将有力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完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并提高法定罚款幅度(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2017年、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类“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强调违法经营者是“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利用技术手段”扩展为“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更切合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实际情况。同时,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前述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法定罚款幅度,由“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提高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黄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