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盗用母女照片虚构身份网络交友 法院:未成年人肖像权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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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5 11: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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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讯(记者饶俊华)当家长和孩子的肖像权同时被侵犯时,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中,法官给出了答案。

  “法庭经过审理,判决侵权人赔偿受害者母女精神抚慰金与经济损失共计五万余元。”8月4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穆丹介绍,这起盗用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照片实施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通过司法裁判强化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彰显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优先守护。

 案情回放:母女身份网上被盗用

  张某几年前曾加过市民林芳(化名)的微信,但二人并不熟,也未有过交集。一次,张某通过快手平台结识一名男子后,盗用了林芳母女二人的照片、视频,虚构家庭关系及个人身份开展网络交友。其通过下载林芳社交平台发布的影像资料,将年仅17岁的晓晓(化名)刻画为自己“女儿”,并编造美容店老板单身妈妈身份与该男子进行网络交往,期间还使用多个手机冒充多重虚假身份与对方联系。后张某冒用他人身份被男子识破并报警,该案已另案处理。

  近2年后,林芳看到网络平台的留言,这才得知自身及女儿肖像被冒用,于是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行为侵犯了林芳母女肖像权,并对其造成了影响,林芳因协助调查也产生误工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受害者母女精神抚慰金与经济损失共计五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未成年人肖像权优先保护

  “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是法律对特殊群体人格尊严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维护。”穆丹法官说,即便被侵权的未成年人起诉时已成年,仍需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未成年人身份为基准,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司法原则,其肖像权受我国《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晓晓被侵权时正处于人格形成关键期,张某将未成年人肖像与虚假身份绑定的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其成年后面临身份混淆风险,更扭曲社会对未成年人身份真实性的基本认知,对其人格形象及社会交往埋下潜在隐患。

  法律对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不以使用目的或作用大小为限,任何未经许可的利用行为均构成侵权,尤其当此类行为与虚构亲属关系相结合时,更凸显其道德可责性。即便侵权行为并非其他不法活动的核心手段,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网络时代下,公民应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尤其要注重未成年人照片、视频等隐私信息的安全防护,避免因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利用,家长更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的保护,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同时,网络交往中需保持警惕,切实维护自身财产与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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