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讨论金桂树价格认定的问题。
我办理过很多盗窃案,但印象比较深刻的还是这起马某盗窃金桂树的案子。
2024年2月5日,家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的路某听说自己位于山城区老家院子里的树被人砍了,连忙赶回老家查看,发现包括香椿树、泡桐树、金桂树在内的9棵树全部被砍,院子里变得空荡荡的,只剩下了几棵树的树桩,截面上的年轮清晰可见,这让他痛心之外分外生气,因为这些树是家里的念想。是谁一声不吭闯进院子说砍就砍?路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
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2日立案侦查,发现系路某的邻居马某所为。马某于3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5年1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卷宗材料时,我发现对被盗树木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并非公安机关往常委托的价格认证中心。于是,我与价格鉴定机构取得了联系,了解到该机构仅对被盗树木的价格进行了评估。显然,评估价格不能等同于认定价格,评估价格属于技术人员的专业意见,是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2月6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后,我院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指导公安机关委托具有价格认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
2月14日,公安机关向我院提交了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我发现,该结论书只对其中的七棵香椿树、一棵泡桐树的价格进行了认定,价值为541.8元。对剩下的一棵金桂树,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一份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认定的理由是“因标的物灭失无法认定客观合理的市场零售价格”。
本案中,包括金桂树在内的涉案9棵树木实物均已灭失,为什么价格认证中心只对8棵树木出具认定结论,却对金桂树不出具认定结论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与价格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金桂树的树高、根茎等数据,认为金桂树不可能生长成此种形状。
由于金桂树比其他涉案树木贵重,其价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于是,我开始查阅、收集金桂树的资料,向林业局的专家请教相关知识,也实地走访了苗圃,咨询树木养护人员,充分了解金桂树的生长习性、生长高度、市场价格等,并将这些信息整理汇总形成一份材料。
4月14日,我和检察官助理一同来到价格认证中心,找到价格认证工作人员沟通,向其展示我们收集整理汇总的这份材料,共同研判涉案金桂树能否生长成当事人所描述的形状。最终,价格认证中心接受了委托,并对金桂树进行了价格认定。
经认定,金桂树根茎19㎝、株高4—4.5m、冠幅3m,案发时处于正常生长状态,其价格为3700元。马某盗窃的9棵树木价值共计4241.8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件办理除了要精准定罪外,还要兼顾社会效果,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在讯问马某时,我了解到马某家中经济困难,且有九十多岁患有脑梗的老母亲需要照顾,于是,我本着邻里之间和为贵的理念,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路某对马某表示同情和谅解,主动提出希望对马某从轻处罚,马某也自愿赔偿了路某的损失。
6月9日,我院就马某涉嫌盗窃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因马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听证员结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等充分发表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6月18日,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我院对马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在社区人员、律师等人的见证下,对马某宣布不起诉决定。
民之所望,检察所向。该案虽是小案,但背后所蕴含的法律事实错综复杂,在办理案件时,要条分缕析、察微析疑,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统筹考虑“法理情”三者兼顾,展现检察办案人员的严谨细致态度和如“我”在诉的司法温度。
(口述人系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