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出事故,交警认定为次责,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没想到公司不干了,认为员工无证驾驶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把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8月4日,岳阳汨罗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案,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腾飞 蒋艾林 朱洁茹
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公司起诉反对
岳阳人汪某在湖南某公司承建的项目从事泥工工作。2023年10月的一天清早,汪某骑着一台二轮摩托车在上班路上与骑摩托车的李某相撞,事故造成汪某左侧颧弓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进出道路未让行负主要责任,汪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且遇险措施不力负次要责任。
2024年7月,汪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4年10月,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汪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但汪某所在公司不服该认定,他们起诉到汨罗法院,称汪某无证驾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无证驾驶不影响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汪某与湖南某公司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事故发生于其上班途中,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次要责任,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法院认为,2010年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订为“故意犯罪的”,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本案事故发生于2023年10月,应适用修订后的条例。
汪某的无证驾驶行为虽违反交通法规,但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并非故意犯罪,且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直接故意,不符合“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只要职工并非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余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汪某仅负次要责任,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可由相关部门另行处理,在本案中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湖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轻微交通违法
并非工伤认定绝对排除因素
法官提醒,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无证驾驶、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既对自身安全负责,也可减少纠纷隐患。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后,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依法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中,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等法定要件,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并非工伤认定的绝对排除因素。各方应尊重法律规定,共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彰显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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