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药健康资讯)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流稽罚〔2025〕6号),广西藤县同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清气化痰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清气化痰丸(批号:0240727)124盒;
2.没收违法所得377.00元(参佰柒拾柒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