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海证监局于2025年7月22日发布公告,上海凯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这一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凯工阀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公司董事长张静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张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公司董事会秘书陈永也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样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陈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还提示,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相关主体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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