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
实际经营人、法人赵某
因未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对一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
负有重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依法立案侦查
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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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驾驶闽DD8***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寨上三路口时,车上货柜向左倾斜掉落砸到由林某驾驶的闽DF7***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造成两车损坏及林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驾驶人许某违反安全管理定,没有对集装箱的转锁进行上锁,导致车辆转弯时集装箱脱落。许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交警提醒
广大运输企业及驾驶员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责任缺位一分
安全风险就会逼近十分
务必要深刻汲取教训
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坚决杜绝违规作业
共同违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来源:厦门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