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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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劳动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显著变化,人民群众的权益诉求更丰富多元,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带来新挑战。
为回应实践需求,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聚焦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立足以高质量审判促进稳就业,坚持依法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导司法实践。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解释二》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将其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个人或者允许其挂靠的,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明确当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同时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和情感认同。
针对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这避免了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持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针对竞业限制等现实问题,《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这有效地畅通了劳动力资源的社会性流动渠道,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解释二》的出台,为现实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精准的法律指引,守住了劳动者的权益“底线”。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约束,也切合实际地保护了劳资双方,展示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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