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许昌发布
7月31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许昌市中心城区河湖水系保护条例》《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作出了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法采取“打包修改”的方式对三部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内容的修正。修法的缘起和背景主要是: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部署开展了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要求对地方性法规中滞后于改革发展实际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修法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因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名称、职责调整变动作出的相应修改;二是因上位法修改和市本级相关法规制定出台等作出的相应修改;三是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指导要求作出的相应修改。
通过此次修法,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内容更加贴近国家及省市改革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际,更加聚焦我市民生保障的需要,更加契合“立法语言”的规范要求,将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
( 许昌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新 通讯员 陈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