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市监罚〔2025〕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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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30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根据《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属本条例第八条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属第八条(二)项行为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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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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