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市监罚〔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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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31日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渠道,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义务,目前也未发现因销售涉案蔬菜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于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免于行政处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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