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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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2 03: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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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广西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5-033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西能源”)为8名被告之一。

●涉案金额:自然人王晓东、姚靖等1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2,306.91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且涉及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桂01民初198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7.4.1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4)桂01民初198号]等法律文书,原告王晓东、姚靖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广西能源、秦敏等8名被告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广西能源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142,306.91元,秦敏等其他7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一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24)桂01民初198号],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晓东、姚靖、张苏远、孟月、任翠萍、陈百光、赵君霞、翟立强、姜红娟、赵珊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5.5元,由原告王晓东、姚靖等10名投资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结果为一审判决,且涉及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不利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本案的后续进展情况。

四、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桂01民初198号

特此公告。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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