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赵苑彤 实习生孔蓝萍)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道具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相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3月26日,消费者小覃为购买游戏装备向“U商”范某转账87516元,用于购买某交易平台的11700个USDT(以下简称U币),并要求范某将U币转给张某,再由张某向上游卖家购买游戏装备。范某声称当日已完成U币转账,而张某却告知小覃与卖家的游戏装备交易“卡在链上”。次日,张某又称卖家账号已被冻结且卖家失联,并向小覃发送卖家账号及已转给卖家11200个U币的截图。小覃怀疑被诈骗而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小覃遂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范某、张某共同向他返还货款8751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21.88元。
江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保护的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该案中,小覃诉请要求范某、张某返还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该款项为虚拟货币交易用于购买游戏装备的款项。2021年9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通知》中已经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该案中,原、被告的交易模式以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或买卖为手段,达成以虚拟货币购买游戏装备的目的。原告小覃的起诉是源于虚拟货币交易,该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或买卖业务,属于未经批准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关于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引发的风险不属于法律评价范畴,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通知》中明确“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故该案中,小覃买卖虚拟货币款引发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故对于小覃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江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小覃的起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以案说法
虚拟货币并非“法外之地”,而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高风险领域。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案件中,小覃为购买游戏装备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本质上属于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行为,是一种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或买卖业务,属于未经批准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关于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引发的风险不属于法律评价范畴,故小覃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对此,法官提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大家务必增强防范意识,切勿参与此类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