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苏昭宇 通讯员罗立宏 实习生冼美图
电动自行车是市民出行常用工具,然而,个别企业、经营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给市民出行带来安全隐患。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典型案例,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敲响安全警钟。
1 拼装不合标准电动自行车144辆 查
2024年12月,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钦州市公安局在定期会商一起制售虚假发票的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杨某某涉嫌存在销售非法拼装、加装大容量蓄电池、拆改限速(包括解码提速)电动自行车以及改装电动自行车原厂电器配件的违法行为。
钦州市市场监管局、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钦州市公安局开展联合执法,对以杨某某为首的犯罪嫌疑团伙以及该团伙的4个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窝点进行集中收网,现场共查扣涉嫌拼装的电动自行车整车144辆、电动自行车半成品车18辆以及一批用于改(拼)装的电动自行车配件,涉案货值超过35万元。经检验,上述144辆电动自行车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钦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19人已被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 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加装蓄电池托架 罚
2025年1月,梧州市苍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沙头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一栋空置房屋前开展“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促销活动,现场发现有改装鞍座、加装蓄电池托架、涉嫌改变原车电器配件的半成品电动自行车46辆,与产品合格证图样不符的电动自行车3辆,货值总额为4.41万元。2月,经广西质检院检验,上述与产品合格证图样不符的3辆电动自行车都因鞍座长度和蓄电池防篡改2个项目不合格,被定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
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改装鞍座、加装蓄电池托架、涉嫌改变原车电器配件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苍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加装、改装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违法产品,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3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 无证无照组装销售电动自行车 罚
2024年5月,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对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腾村坡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潘某某在该地址的两间铁皮房里进行电动自行车维修,现场发现有3辆正在拼装的无车牌、无车架号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配件一批。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帮客户组装销售3辆未经强制性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货值总额为11575元。兴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无证无照查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组装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醒,生产、销售者要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非法拼改装违法行为。同时,请广大消费者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查看产品的CCC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合格证信息,切勿私自拼改装电动自行车,共同消除身边安全隐患。
(AI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