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这一消息无疑为福州市的住宅维修领域带来了重要的变革。该办法的获批,意味着福州市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上将有更规范、更科学的制度保障。它将有助于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流程等关键环节,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住宅维修的效率和质量。这一举措将对福州市的房地产市场和居民生活产生深远影响,为住宅的长期稳定和良好维护奠定坚实基础。
《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多元主体可申请使用房屋“养老金”
福州不少小区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30日上午,《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
明确交存范围
建立动态续交机制
《办法》明确了交存范围,即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办法》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服务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办法》设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动态续交机制:业主分户账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通过的续交方案应当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十五日以上。业主应当在公示结束后三十日内,将续交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业主应当按照该办法将续交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办法》还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或者继续委托代为管理。
简化使用流程
扩大使用申请范围
《办法》要求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理流程,健全办理机制,公开办理事项,明确办理时限。
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形方面,《办法》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以及下列相关费用的列支:维修、更新和改造过程中产生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验收、造价审核等费用;电梯、结构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测评估费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保险费用;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有关的其他费用。
为避免因主体缺位延迟维修,《办法》采取“多元主体申请”的形式,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可以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的,应按照法规有关规定编制紧急维修方案。
《办法》要求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自收到紧急使用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的,及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强化资金监管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办法》设置了“监督”专章,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每年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本地区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办法》规定,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住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示制度,每年在住宅小区内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小区年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和结余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业主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虚列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量的,由住建主管部门追回虚列或者虚增款项,并处虚列或者虚增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相关业主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晖/文 石美祥/摄)
上一篇:光伏|反内卷:路径与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