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监局在2025年7月30日发布的决定,深圳市万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及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收到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该公司的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具体为第四条第一款。深圳证监局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深圳市万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这一监管措施。
如对该决定不服,该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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