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民事检察点多面广,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的信息数据量巨大,传统人工审查模式难以应对海量裁判文书与复杂数据,深层次违法监督线索难以被识别,数字技术为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辅助。
数字技术助力破解民事检察结构性矛盾
民事检察监督长期面临“数据鸿沟”难跨越、“被动受案”难突破、“能力短板”难补齐的结构性矛盾,呼唤智能化转型。
一是“数据鸿沟”难跨越。相比于法院民事审判、执行案件,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数量较少,加之传统人工审查效率低下,大量潜在违法线索深埋于数据底层,“监督盲区”客观存在。二是“被动受案”难突破。当前,民事检察监督线索来源主要依赖当事人申请,成案率较低,加之监督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碎片化特征,申请监督的案件质量不高,难以触及系统性、深层次的违法问题。在办理依申请监督案件时,民事检察人员的大部分精力还要用于释法说理、息诉息访,以及防范涉法涉诉法律风险方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质效。三是“能力短板”难补齐。民事检察队伍规模、专业化程度相较于快速发展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力量,存在现实差距。
数字检察战略为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破局之钥。利用人工智能、DeepSeek大模型强大的数据感知、分析挖掘和模式识别能力,穿透数据迷雾,精准锁定监督靶点,成为民事检察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
大数据驱动民事检察监督系统性变革
数字检察不仅是技术升级,更是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在思维模式、监督重点和治理效能三个维度实现系统性变革。
一是思维之变:从“等案上门”到“向数据要线索”。检察机关通过设定规则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可对裁判文书、政务数据等信息进行智能化碰撞和深度挖掘。例如,在开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监督专项活动中,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不用再坐等当事人反映“执行难”,而是可以借助监督模型,主动将终本案件数据与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拆迁款、公积金、退休养老金等外部数据相关联,自动筛查财产隐匿线索、到期债权信息等,推动解决“执行难”,切实提升胜诉群体的司法获得感。
二是重点之变:从“广撒网”到“精准治”。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数量有所上升,但存在监督流于浅表化的诟病。鉴于此,浙江省检察院出台《民事审判程序、执行活动依职权监督工作指南(试行)》《关于民事检察优质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等一系列文件,对民事检察依职权监督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要求。例如,对于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案件可以制发个案监督检察建议;对于存在程序性瑕疵的案件可以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对于其他浅表性问题,不单独制发检察建议。如今,浙江省检察机关借助数字技术开展民事检察监督趋于理性,更加注重对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深层次违法监督案件的办理。
三是效能之变:从“治已病”到“防未病”。深化类案监督、专项治理活动,通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或联合制发文件的形式,推动解决某一领域、某一行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监督效果。例如,宁波市某基层检察院在办理网约车领域虚构误工费损失检察监督案时,从个案中提炼监督规则,监督改判5件,向法院制发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制定出台《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车损赔偿诉讼的工作指引》、统一类案裁判标准,并会同法院向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发建议,规范了网约车行业管理。
多维施策突破数字技术深化应用的瓶颈
尽管数字技术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但要深化其应用仍面临多重制约。一是监督的点越来越少。主要表现为监督靶点更加隐蔽,显性问题减少,需向更精细、更深层次的领域挖掘,模型需持续迭代升级。二是监督空间受挤压。智慧法院建设成效显著,法院自身防错和纠错能力均在提升,客观上要求检察监督模型必须更精准、更超前。三是数字能力待跃升。“业务+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短缺,民事检察人员在数据处理、分析和建模方面的能力仍有待加强。四是数据的获取、共享仍有梗阻,各地对监督模型的应用水平不均衡。
为突破数字技术在民事检察监督中深化应用的瓶颈,检察机关需构建多维度、系统化的解决方案,从内部融合、外部协作、能力建设等方面发力。一是强化内部融合履职,凝聚法律监督合力。深化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线索互移、协同办案,在防范打击虚假诉讼、监督行政违法行为、涉众型利益保护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业务、技术“双轮驱动”,建立联合建模攻坚团队。业务部门深度主导模型需求的定义与验证,技术部门提供强力支撑。建立联合建模攻坚团队,适时推广全国、全省或区域性的民事检察监督成熟模型库,避免重复建设。二是优化外部协作,持续畅通数据共享渠道。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推动建立更高效、更安全的检法数据共享机制,重点解决执行信息、审判流程、电子卷宗等核心数据的适时、规范获取问题。探索监督线索双向反馈,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将不动产、车辆、户籍、社保、市场监管等关键的外部数据依法依规纳入共享范围,建立稳定的数据共享渠道。在严守法律和隐私的前提下,利用公开信息、合法商业数据等线索辅助调查核实工作。三是注重固本强基,锻造高素质数字技术办案队伍。根据人员结构和层级,建立分层分类培训管理体系,领导干部强化数字检察战略思维,业务骨干聚焦模型构建与应用,全员掌握基础数据工具。重点培养既精通民事法律监督业务,又具备数字检察思维、模型构建和应用能力的人才。建立监督模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切实发挥新质生产力作用,确保监督模型务实管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