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谢谢法院理解我们企业的难处,并为我们争取宽限时间。”日前,湖南邵阳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向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来电致谢。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该公司被诉至法院,经审理被判支付货款21万余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该公司因工程款未回笼,资金周转困难,无可供执行足额财产,于是采取信用预警措施,向该公司发出《预惩戒告知书》,给予1个月宽限期。最终,该公司在宽限期内积极配合筹措资金,成功履行了还款义务。
一纸《预惩戒告知书》,给失信企业敲响了警钟;一段时间的宽限期,则给失信企业留出了信用修复空间。法院等部门在执行程序中对失信企业不是一开始就简单采取强制惩戒措施,而是利用预惩戒机制让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在保有压力的前提下“喘口气”“缓缓劲”“补补血”,是执行策略的“以宽为紧”“以退为进”,对修复社会信用、加强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失信惩戒不等于对失信者一味“从严从重”,一味“卡禁限”。实践证明,“一刀切”式的信用惩戒,容易导致涉诉企业陷入“一罚致死”“一冻致死”“一封致死”的绝境。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融资断流、合作中断、市场信誉崩塌等连锁反应接踵而至,企业可能面临市场“社死”或破产困境。
失信惩戒是手段,并非目的,失信惩戒的最终目的不是锁死信用,而是修复受损的社会信用。失信惩戒应该具有一定的弹性、柔性和建设性,方式、尺度和调整应该因失信者的履约、履行表现、预期或意愿而异。对于有能力履行或能够创造条件履行却故意拖延执行、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者,固然应该让其尝尝“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苦果,但对有履行意愿或动作、遭遇客观困难暂时失去履行能力、被惩戒措施卡住履行资源或发展资源、发展机会的失信者,则可以根据其失信的情节和履行意愿,适度调整失信惩戒的方式或尺度,暂时放松一“扣”或几“扣”,给失信者留出“回血空间”,留出生存发展的恢复空间,留出信用修复的机会。
一家有履行意愿、守信意愿的失信企业,如被困于失信惩戒的围墙中,获得相关发展资源的路径被堵死,企业的发展之路就会越走越窄,履行能力就会越来越弱,这对企业本身、债权人以及法院都不是什么好事。针对一些失信企业的客观困境,法院暂缓实施或暂时屏蔽对企业的失信惩戒,让企业有时间筹措履行资源,有机会获得融资、项目等必要的发展资源,无异于给企业雪中送炭。在宽限期内,失信企业如能充分挖掘履行判决义务的潜力,筹措履行资源,为生产经营注入动力,既可修复信用,避免失信惩戒的一系列负面后果,保住生存发展的“出路”“活路”,又可更好保障债权人等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提升法院的执行结案率和效率,推进信用体系的优化发展,能实现多赢。
当然,失信预惩戒机制并非无原则、无底线的人性化,并非“免罚金牌”,而是在规则之下的理性“宽限”。该机制的宽限期为1至3个月,且仅适用于有真实和解意愿的经营主体,对于恶意逃避债务者,法院将果断采取强制惩戒措施。
失信惩戒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疏堵结合。具有疏导功能的预惩戒机制既是执行措施,也是信用修复措施。湖南的预惩戒机制是执行创新措施,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路径,契合最高法推行的失信惩戒宽限期制度,符合失信企业、债权人、法院等主体的多元需求,给信用建设注入了更多积极力量,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具有在更大范围内推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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