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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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0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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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40 证券简称:科恒股份 公告编码:2025-082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均已立案,等待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案件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为17,545,502.37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22,576,984.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295.40万元。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于近日分别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5)苏0903民初5958号】及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0310民初6340号】,现将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亚公司)诉深圳浩能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2:东莞市诚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诚智公司”)

第三人:深圳市尚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尚水公司”)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2021年1月14日,原告江苏普亚公司与被告1深圳浩能及案外有关公司签订了《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GWH新型锂电池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之设备采购多方协议》,约定被告1按协议向原告提供设备,履行卖方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深圳尚水公司支付货款后,再由深圳尚水公司分别支付给被告1深圳浩能。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3月23日通过深圳尚水公司向被告1合计付款1,754.550237万元。但被告1未能履行相关义务。

2021年3月25日,原告与第三人深圳尚水公司、被告2东莞诚智公司签订《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中试线实验室主要设备(69项)之设备采购三方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深圳尚水公司支付货款后,再由深圳尚水公司支付给被告2东莞诚智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4月1日通过深圳尚水公司向被告2付款360万元,但被告2至今未发货。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GWH新型锂电池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之设备采购多方协议》中原告与被告1深圳浩能之间的合同关系,被告1深圳浩能向原告返还设备款1,754.550237万元;

2.判令解除《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GWH新型锂电池生产线设备采购项目之设备采购多方协议之变更协议》、《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锂电池中试线实验室主要设备(69项)之设备采购三方协议》中关于原告与被告2东莞诚智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判令被告2东莞市诚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设备款36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二)案件二:深圳浩能诉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1: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

被告2: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

2022年5月3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双层高速涂布机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双层高速涂布机2台,合同总价款为3,7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交付了案涉设备,足额开具了与合同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已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了2,220万元,剩余1,480万元未支付。因在调试收卷过程中产生正极片报废,双方经协商一致,各承担一半损失,即原告需承担30,016元损失,从货款中抵扣,故原告应收款项为14,769,984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催讨货款,但被告一拖延支付。被告逾期付款、占用原告资金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第12.3条的约定,被告一延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1日应按合同总金额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因被告一只有一个股东,即被告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已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为案件原告诉状、证据材料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4,769,984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所产生的违约金7,807,000元,自2025年7月9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7,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两项金额暂计22,576,984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针对案件一的特别说明:2022年5月,深圳浩能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货款一事提起仲裁,主张货款13,629,001.60元、利息1,771,770.26元,合计15,400,772.26元;以及违约金和律师费等。2023年7月6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沪贸仲裁字第0488号裁决书,裁决江苏普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深圳浩能支付已到期的货款8,109,256.29元以及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对尚未届满的货款支付主张暂不予支持。案件一与前述商事仲裁涉及的设备为同一批设备。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湖南领湃锂能有限公司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关坏账准备295.40万元。本次重大诉讼案件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进展,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苏0903民初5958号】及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

2、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0310民初6340号】及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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