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58 证券简称:腾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7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议案》,并披露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将持续督导机构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变更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2025年7月29日,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与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签订《终止协议》。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近日,公司、中信建投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839号文《关于核准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8,555,25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2.2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4,316,296.72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1,088,018.6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3,228,278.12元。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8月26日到位,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59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于近日与中信建投证券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签署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截至2025年7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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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2025年7月28日,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8,00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腾龙(波兰)有限公司、常州腾龙马来西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存放银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家海、汪程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常州腾龙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