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资一家)
2025年7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旨在将前期试点相对成熟的低版本资金池政策推广至全国。
政策背景:
为便利跨国公司集团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出台人民币、外汇跨境资金池业务相关政策。2021年以来,为更好支持企业用好资金池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探索资金池政策合并方案,推动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以下分别简称“高版本资金池”、“低版本资金池”)两个版本的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高版本资金池主要服务于大型跨国公司,特点是门槛较高、资金划转额度高、便利度高。2021年3月,在北京、深圳两地各选择5家信用等级较高的大型跨国公司进行试点,并于2022年升级扩围至8+“2”个地区,包括上海、北京、江苏、浙江、广东、海南、陕西、宁波、青岛和深圳,2024年底在以上10个省市进一步优化试点政策。低版本资金池门槛较低,可参与企业更多,相应的跨境自主汇划资金额度和使用便利度要比高版本资金池低一些,以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2023年5月起,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开展试点。
《通知》拟将前期试点相对成熟的低版本资金池政策推广至全国,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池政策框架。低版本资金池将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门槛设计上充分考虑与既有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池衔接,便利企业从既有资金池过渡至低版本资金池。未来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及存量外币资金池业务,均按照低版本资金池规定办理。对于存量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考虑到市场主体意愿、管理思路差异等因素,直接并入存在一定困难,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并鼓励企业过渡至低版本资金池。
二是明确相关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要求。在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上,《通知》基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分别设置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管理公式,对资金池相关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调节有关参数实现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管理。
三是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低版本资金池由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企业备案、变更申请等,当地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部门配合。简化备案流程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审核,将业务备案权限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调整至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不涉及额度变更的部分业务下放银行办理等。同时,要求各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统计监测,强化风险评估、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稳步推进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更好便利企业跨境资金统筹使用,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mb@pbc.gov.cn或zibensi@mail.safe.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或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3或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7月25日
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各地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按照本通知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各地新增资金池业务(不含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的存量外币资金池业务,均应按照本资金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对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办理的存量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企业可自主选择按原规定继续开展业务,并鼓励其将原人民币资金池逐步过渡至本资金池。
三、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应加强对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的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共享资金池业务开展情况及相关业务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四、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应定期总结资金池业务进展情况及关于监管措施、监管方式等经验,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将适时组织评估。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开办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