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7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日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大力提升执法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
202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今年1月2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4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召开规范涉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生态环境领域规范涉企执法已推进数月,为何在此时印发《通知》?
笔者认为,这是在关键节点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锚定航向。
今年上半年,各地生态环境执法系统积极落实规范涉企执法,有的地方发力非现场监管,有的地方实行企业分类分级管理,有的地方侧重暖心帮扶。但探索中亦存在疑问:哪些做法是行之有效且可以借鉴的?制定地方方案时,分寸如何把握,规定要细致到什么程度?
基层执法人员更面临操作困惑:“规范”是不是等于“减法”,少检查是不是就可以不检查?检查频次如何把握"少而精"与"查到位"的平衡?还有一些实务问题,如,对违法行为的突击检查是否受频次约束?专项检查还能不能开展、如何开展?
各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期待一套标准、一个答案。
《通知》的发布恰是对执法“往何处去”的定向应答。
“确保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这是在《通知》以及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反复出现的一句话,恰似一柄精准落位的标尺。
从这句话理解《通知》,其深层逻辑不言自明。“不越位”的相关规定既是对国务院54号文的响应和衔接,亦是为地方提供了一套规范涉企执法的“操作手册”。笔者发现,这方面规定具有鲜明特点。第一,要求非常细致,可操作性很强,例如,详细列明了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需要做哪些工作,要以哪些要素为依据为检查对象精准“画像”。第二,汇集了地方的好做法、好经验,例如,统一建立“信用+风险”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标准。第三,解答了地方争议性较强的问题,例如,明确指出业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机构开展的执法检查均属于行政检查,应分别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标准。第四,明晰了地方的发力方向——强化非现场监管,《通知》用近1/5的篇幅详解非现场监管的开展方法,并明确要求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的程序规则和标准,探索建立线上整改机制,明确非现场监管向现场检查的转化程序。
“不缺位”的底线守护,则为执法者注入底气。《通知》明确,强化恶意违法行为惩治,并列明了严打私设暗管、数据造假等七类恶意违法行为,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检查,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并于检查结束后补办审批手续。鼓励对大案要案办理人员予以表扬。实施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需重复报批备案,不受本地区公布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正如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所言,减少现场检查,减的是对环保守法企业的检查,并不意味着不监管,并不意味着放纵违法行为。
好的监管不在雷霆万钧,而在分寸得当。检查频次上限锁住的是任性检查,释放的是企业活力。检查“瘦身”裁撤的是冗余流程,扩容的是监管智慧。《通知》的及时性、明确性、细致度,以及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理念,为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质效注入关键力量。
《通知》的生命力,终将系于地方的创造性落实。各地既要扎实做好监管对象分级标识、执法事项清单梳理等基础工作,更需在攻坚点上破题:打破联合检查的“部门墙”;跨越非现场监管的“技术鸿沟”;制定合理的执法效能考评机制。执法质效的跃升,藏在凝聚智慧、大胆探索、科学落子的每一步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