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店20公斤首饰被洪水冲走,若拾得者拒不返还,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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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2: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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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法治网

7月25日,陕西吴起县突遭暴雨袭击,县城北洛河水势上涨迅猛,洪水涌入街道,多家商铺进水。有网友发帖称,该县碧桂园翡翠公馆门口一家老凤祥金店的金银首饰被洪水冲走,至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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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7月26日,店方工作人员表示,店内近20公斤金银首饰被冲走,价值上千万元,很多都被冲到河坝里面去,有的在路边被人捡走了。洪水退去后,许多居民得知消息后,还有人带着金属探测仪在金店附近捡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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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晚,当地相关部门关注到老凤祥金店金银首饰被洪水冲走一事,高度重视。经初步了解,该金店被冲走的首饰价值上千万元。目前,已安排市场监管局介入,了解财物受损情况。另外,已协调县公安局介入调查,通过走访排查、调取监控、查看目击者拍摄的图片、视频,尽可能地锁定捡拾人员,劝导他们归还,拒不归还者,将依法追讨。 

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政府也在当地发起号召,如果有人捡到黄金,希望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主动归还店方。全县正在全方位开展灾后抢通清淤救援工作,有关具体的受灾信息还在进一步统计当中。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不少网友对店家的遭遇表示同情,希望居民捡到后能够归还;也有不少人对部分居民捡拾首饰的行为感到气愤;还有网友无奈表示:“不是所有人都具备拾金不昧的品质,只能凭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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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次事件中,金店在黄金被冲走后是否丧失所有权?拾得者主张“无主物先占”是否成立?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表示,金店未丧失所有权,拾得者无法主张无主物先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丧失需基于法定事由(如抛弃、转让、灭失等)。本案中,金饰因洪水被冲走,金店并未放弃所有权,已通过媒体、警方等多种渠道寻求返还,仅暂时失去对金饰的占有,故所有权未丧失。

无主物先占的构成要件为“无主物”(无所有人或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及“以所有意思占有”。被洪水冲走的金饰属于金店的遗失物(非无主物),不符合无主物的前提条件。因此,拾得者无法通过先占取得金饰所有权,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否则将可能面临多重法律后果。

在当地政府、警方公开劝告后如仍不交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金属探测仪使用记录能否作为间接证据?尤金堂律师表示,警方公开劝告后仍拒不交出拾得的金饰,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刑事侵占,金属探测仪使用记录可作为间接证据。若经警方劝告仍拒不交出,可能构成民事侵权,需返还或赔偿;若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侵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一般分别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

洪水来得“猝不及防”,由于自然灾害,洪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能否成为拾得者免除部分责任的依据?尤金堂表示,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无法免除拾得者部分责任。拾得者的返还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可抗力仅能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义务”的责任。

“但若拾得者已占有金饰,经警方劝告仍拒不交出,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与不可抗力无关,无法以不可抗力免除责任。本事件中拾得者的拒不交出行为并非因洪水导致,故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尤金堂说。(文 | 郑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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