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出现瑕疵,商家是否构成欺诈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商家在销售时故意隐瞒手机的瑕疵情况,或者虚假宣传手机的质量,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购买了该手机,那么商家很可能构成欺诈。比如商家明明知道手机屏幕有划痕却标注为全新未使用,这种行为就属于欺诈。但如果商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售了有瑕疵的手机,且在消费者发现后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如退换货等,通常就不构成欺诈。总之,要根据商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表现来判断其是否构成欺诈。
网购的手机存在瑕疵,消费者能以商家欺诈为由索取3倍赔偿吗?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纠纷案件,依法认定轻微质量问题不构成欺诈,驳回消费者三倍赔偿的请求。
2025年2月,黎某某通过电商平台,线上购买一部九九成新的二手手机。商家承诺提供七天无理由退货、15天换货等服务,并向黎某发送手机质检报告一份,注明“手机为九九成新,基本功能正常,外壳无磕碰掉漆”等内容。
黎某收到手机后,发现手机边框有几处轻微磕碰,遂向商家投诉。商家回复“黎某对商品不满意,可免费寄回退换”。黎某认为商家对手机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还购物款3998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案涉手机交付到黎某手中时存在轻微的外观瑕疵,但黎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商家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黎某以商家欺诈为由要求惩罚性赔偿,依据不足。黎某在收到手机之时,即因手机的瑕疵问题要求退货,商家也同意退货,黎某并未因购买案涉手机产生实质性的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黎某退还手机,商家全额退还货款,退货所产生的运费由商家承担。法院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三倍赔偿制度的初衷,在于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诚信。在消费过程中,可修复、可更换的一般质量问题,消费者应优先选择协商、退货、换货等合理救济方式,而非直接诉诸惩罚性赔偿。滥用三倍赔偿制度不仅会违背立法本意,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给诚信经营的商家带来不合理负担,最终损害广大消费者整体利益。希望大家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合理维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康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