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鑫 方大丰)“谢谢法院理解我们企业的难处,并为我们争取宽限时间。”日前,湖南邵阳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向大祥区法院来电致谢道。
事情得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说起。该公司被诉至法院,经审理被判支付货款21万余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该公司因工程款未回笼,资金周转困难,无可供执行足额财产,于是采取信用预警措施,向该公司发出《预惩戒告知书》,给予1个月宽限期。最终,该公司在宽限期内积极配合筹措资金,成功履行了还款义务。
设置一定宽限期作为“缓冲带”,搭建以《预惩戒通知书》替代“失信黑名单”的“修复梯”……这起执行纠纷能得到妥善处理,源于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共同建立并推动实施的“预惩戒”与“信用修复”联动机制。
“预惩戒”机制强调人性化执法。执行法院在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前,给予企业1~3个月宽限期,暂不发布失信信息;同时通过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工商联的信用预警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主动履约。
“信用修复”机制重在畅通救济渠道。企业有履约意愿且符合条件时,法院可依法屏蔽失信信息;监管部门督促信用平台及时删除旧信息,避免影响企业经营。
不过,该机制并非“免罪金牌”。据湖南高院执行局局长李波介绍,该机制仅适用于有真实和解意愿的经营主体。对于恶意逃避债务者,法院将果断采取强制惩戒措施。其表示,去年湖南高院为8400多家经营主体修复了信用,新机制有望让修复流程将更高效、透明。
“债务案子一到执行环节,企业就像被架在火上烤。”湖南湘旭鸿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银伟感慨。他表示,身边许多涉诉企业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而是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不得已”暂时性违约。
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刀切”式的信用惩戒,往往让涉诉企业陷入“一罚致死”“一冻致死”“一封致死”绝境。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融资断流、合作中断、市场信誉崩塌等连锁反应接踵而至,企业可能面临破产“绝境”。
惩戒不是目的,督促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才是根本。在邓银伟看来,给予涉诉企业宝贵的缓冲期,以《预惩戒通知书》替代直接信用惩戒,有望让企业以时间换空间,重组资产、筹措资金,“不仅能救活企业,还能为后续发展留下‘青山’”。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欧爱民教授认为,该机制对民营企业意义重大,传递出“允许跌倒,鼓励爬起”的明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