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拟币帮他人转移赃款,三人犯“掩隐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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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20: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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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商报)

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7月28日上午,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典型案例。案例中,王某、张某、赵某某三人通过转账、提现和购买虚拟币等方式为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人不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顶端新闻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2022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张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通过转账、提现和购买虚拟币等方式为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

三人分工明确,由王某提供资金通过赵某某购买虚拟币交给上线作为保证金,再由王某、张某向他人收购30余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当违法犯罪资金存入上述银行卡后,上线通知王某等三人,王某等三人即安排他人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多个银行取现,在抽取到账资金10%-15%的佣金后,将其余资金购买虚拟币回流至上线。

2022年8月5日至14日期间,王某等三人为上线的转移资金中查明有林某某等15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40余万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等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王某、张某、赵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随着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和金融监管力度的增强,转移非法资金越来越难,不法分子通过虚拟币交易等方式转移赃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妄图“洗白”涉诈资金,逃避侦查打击,同时也加大了赃款追回的难度。

最高法发布该案例时表示,利用虚拟币转移涉案赃款的“隐蔽性”“便利性”,间接刺激了诈骗等犯罪的高发多发,促推衍生了专门提供虚拟币“洗钱”服务的黑灰产业链。依法严惩此类犯罪,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黑灰产滋生,压缩黑灰产生存空间,瓦解犯罪“资金枢纽”,全方位全链条打击治理多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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