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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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8: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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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公安部刑侦局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王鲁,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郑翔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汪斌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图为

发布会现场。王圣翔 摄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产生了一系列黑灰产业,衍生出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关联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应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发展变化,2015年刑法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电诈意见(二)》)、《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解释》)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开展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还联合下发了会议纪要。其中,《帮信解释》《电诈意见(二)》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情节严重”标准、刑事政策把握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统一思想认识和法律适用起到了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开展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电信网络诈骗、帮信等犯罪活动持续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从去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帮信犯罪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下降,帮信犯罪形势有了进一步好转。但是,也要看到,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不断升级,对帮信犯罪的打击治理难度日益增大,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执法办案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涉“两卡”犯罪案件数量仍处高位。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涉“两卡”的帮信犯罪案件快速增长,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2020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帮信犯罪案件逐年增长,2023年超过10万件,随着打击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2024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帮信犯罪案件数量虽同比有了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高位;同时,涉“两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下简称“掩隐”)犯罪案件同期也大幅度增长,去年以来虽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位的总体态势尚未根本改观。

二是帮信犯罪职业化、跨境化特征明显。当前,“一对多”“多对多”的帮信行为成为重要形态,专门提供非法软件、“解封”服务等“技术支持”行为,成为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独立的上下游犯罪形式,涉“两卡”帮信犯罪已经形成了“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出现职业开卡人、职业养卡人等不法群体。同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转向跨境实施,为其“输血供粮”和提供“技术助攻”的帮信行为增多,亟需有力打击。

三是涉案人员呈现低龄化等特点。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一些电诈、洗钱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蛊惑、引诱其出售、出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甚至将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展成为“卡头”,社会危害严重。

四是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不够统一。帮信罪作为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犯罪手法多,花样翻新快,法律适用争议大,而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相对滞后,难以有效应对司法实践的新变化新要求。近年来出台的《帮信解释》《电诈意见二》和相关会议纪要均涉及帮信罪的认定规则,但由于效力层级不一,条款内容分散,司法实践中存在规则适用不当、裁判尺度不一、政策把握不准等现象,亟需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为依法打击帮信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上下游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足执法司法实践情况,开展专项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联合制定了《意见》,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规则。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共五部分,十六条。就办理帮信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总体要求、依法认定帮信犯罪、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坚持综合治理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难题

在梳理帮信犯罪既有立法、司法规定以及充分调研基础上,就实践争议大、认定难的问题,提出明确的适用规则。《意见》根据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展需要,调整和整合了《帮信解释》《电诈意见(二)》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涉“两卡”帮信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以及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规则,有效解决了法律适用和司法认定不统一的问题。

(二)坚持综合认定,避免客观归罪

《意见》明确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并突出强调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

(三)坚持严格标准,注重有效惩治

为更好适应涉“两卡”犯罪的形势变化,《意见》对《电诈意见(二)》和相关会议纪要规定的涉“两卡”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同时,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还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四)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

根据当前帮信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并分别对从严、从宽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便于办案人员准确理解适用。

(五)坚持系统治理,强化行刑衔接

《意见》规定,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同时,《意见》就做好行刑衔接、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问题,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打好“组合拳”,做实帮信犯罪的综合治理。

法发〔202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

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严格依法办理案件。办案机关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保证罪责刑相适应,切实维护网络安全和人民安宁。

2.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3.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

二、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

4.全面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客观方面。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等规定,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等,予以综合认定。

5.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6.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是指因被帮助的对象众多等原因,难以逐一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7.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8.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犯罪共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9.依法严惩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行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

(1)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

(2)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

(3)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

(4)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5)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

(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

(7)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依法把握从宽处罚情形。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1)被诱骗实施犯罪的;

(2)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

(3)认罪认罚的;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1.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具有第9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惩处情形的除外。

在校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可以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四、坚持综合治理

12.依法做好行刑衔接。办案机关在办理涉“两卡”案件时,应当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收购、出售、出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等的性质、资金流入、转移情况、违法所得情况,以及行为人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等,综合判断行为人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确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被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13.依法落实职业禁止、禁止令。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对于严重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应当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对行为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电信、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职业禁止、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4.推动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有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落实监督。

15.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办案机关应当通过以案释法、普法宣传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社会环境。

办案机关应当注重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沟通协作,协同做好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法治宣传教育。

五、附则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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