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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学界)
转自:医学界
近日,江西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判决案例,患者治疗期间跳楼致残后,起诉医院赔偿。
该事件发生在2022年7月7日,向某在工作中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的现象,他的儿子发现后拨打120送至某医院处治疗。
2022年7月9日,向某因不明原因突然自行挣脱双手约束带、拔除静脉导管及导尿管,快速冲向治疗车内拿取剪刀,挣脱医护人员阻拦,从ICU病房窗户口(二楼)跳下,该行为导致其多处外伤及多处骨折,并在该医院住院22天。
向某认为,该医院没有做应有的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防护之责,应当对其增加的伤情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
在患者自行挣脱约束跳楼的情况下,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月湖区法院认为,就本案而言,原告在入院及住院期间并无迹象显示其患有精神疾病或有轻生的苗头,其作为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见跳楼行为的危险性,且跳楼行为系主动行为而非疏于防范的意外过失。
同时,被告医院窗台与地板之间的高度足以保证患者非主观因素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时,被告医院已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原告跳楼的行为进行了阻拦。
综上,月湖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法律从社会诚信和公平角度出发,对公共场所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以确保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但该义务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应任意扩大。
而医院的治疗过程,是观测病人的生命体征,结合病人的病情进行诊断,从而进行合理的治疗,并不能以此视为医院应当完全控制病人的行动,限制病人的人身自由。
“在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的今天,若随意扩大医院责任,要求医院承担排除患者跳楼的一切条件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对社会公共医疗机构的苛求。”
法院强调,医护人员履行救治职责不应该要求其以牺牲自身生命安全为代价,以肢体冲突等危险方式强行阻止极端行为。患者权益不应凌驾于医护人员生命安全之上,这样既违背生命伦理,亦与法治精神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