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近日,一份由湖南省某县农业农村局开出的总计42.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力打击了招投标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8家企业和9名个人因串通投标受到严惩。
这起案件的突破性进展,源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创新运用“双轨制”监督模式——通过《检察意见书》与《线索移送函》协同发力,成功破解了行刑反向衔接中“违法主体认定难”与“处罚责任落地难”两大执法困境。
2024年11月,芦淞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收到一份来自本院刑检部门的特殊“接力棒”——宋某某等10人串通投标案。刑检部门认定10人犯罪情节轻微,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然而,案件并未就此终结。承办检察官刘静审查卷宗时发现,一个精心编织的“围标江湖”浮出水面:2021年11月,为了拿下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宋某某等人与8家公司相互勾结,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操纵中标结果,进而非法获利。
2023年4月,株洲市公安局指定芦淞分局侦办此案。2024年9月,案件移送芦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17日,该院对涉案个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在案证据清晰显示,涉案的8家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难题随之而来:这些涉案公司并非被不起诉人,按照常规的“检察意见”适用范围,无法直接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此时,较少使用的“线索移送函”进入办案人员视野。
仅仅有文书还不够,项目位于株洲市某县,按照监管职责,责任机关应为该县的农业农村部门。但办案组首次与该部门沟通时,对方因处罚主体认定、办案力量不足及异地执法等,对接收案件存在顾虑。
面对双重困境,办案组调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始招投标记录,反复核查资金流向和公司参与细节。调查核实确认:宋某某等9人串通投标行为(其中1人因超处罚时效未处罚)需予以行政处罚;更重要的是,涉案8家公司同样是违法主体。
基于关键发现,办案组创新提出“双轨制”方案:对9名个人,依法制发检察意见建议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8家公司,详细梳理违法事实和证据,以《线索移送函》的形式精准移送,穿透了“被不起诉人”表象,以“线索函”机制精准追究单位责任,织密处罚网络。同时,调查还发现涉案的另一水库项目因超处罚时效,对相关人员及公司依法不再处罚,确保了处理的精准性。
为消除行政机关顾虑,办案组多管齐下。他们检索法规库,最终在《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找到明确依据,证实农业农村部门对此类项目招投标活动拥有监管处罚权。为了让行政机关更直观地了解类似案件的办理情况,办案组又通过全国类案检索,收集了4个外省市、县农业农村局成功办理类似串通投标行政处罚的判例,形成有力的参考依据。此外,他们还查询并获取了该县农业农村局官方公布的权力清单,证明其负有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从法律和事实层面打消了对方的疑虑。
为高效推动案件办理,芦淞区检察院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向该县检察院发出协作函,详述调查核实结果和法律依据。当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派出资深检察官协同配合。当办案组带着翔实的法规、案例和清单证据再次登门沟通时,该县农业农村局的疑虑最终消除,同意依法受理案件。
2024年12月12日,凝聚调查核实心血的两份文书——针对9名个人的《检察意见书》和针对8家涉案公司的《线索移送函》,一同送达某县农业农村局。这份翔实的“检察指引”,为行政机关的后续处罚铺平了道路。
前不久,该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涉案的8家串通投标单位罚款共计40.28万余元,对宋某某等9人罚款共计2.37万余元。这个曾扰乱市场秩序的“围标江湖”,终在法律利剑下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