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辽宁省人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25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对2025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7元,7月底前发放到位。
调整范围与时间明确
此次调整覆盖202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含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过,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调整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调整办法与标准细化
定额调整: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统一增加基本养老金27元,体现公平原则,让每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都能享受到基础性的养老金增长。
挂钩调整:缴费年限挂钩: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在15年(含15年)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9元;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的部分,自第16年起,每满1年每月增加0.9元。
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以本人2024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3%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进一步与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
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特定群体给予额外倾斜。
高龄倾斜:202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艰苦边远地区倾斜:符合《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统筹内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资金渠道来源清晰
确保调整顺利实施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来源要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确保资金落实到位。此外,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各有关单位需高度重视,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的地区,将严肃问责,并要求地方负责筹措资金弥补造成的当期缺口扩大部分。同时,要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在2025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杜绝拖欠现象发生。
本报记者 赫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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