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创始人
2025-07-28 04:21:11
0

证券代码:688065 证券简称:凯赛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5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4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7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721,289,794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2,341,16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87,579,451.60元(含税)。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发生变动,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的原则。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21,289,794-2,341,165)×0.4÷721,289,794≈0.3987元。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3987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曜修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 Ltd.、HBM Healthcare Investments(Cayman)Ltd.、济宁市伯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宁市仲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SEASOURCE HOLDINGS LIMITED、Synthetic Biology Investment Holding Ltd.、Fisherbird Holdings Ltd.、BioVeda China Fund II,L.P.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QFII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存在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50801916

特此公告。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8日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八万斤“救命瓜”售罄!胶州一水... 连日来,从黑龙江来胶州从事水果生意的生先生和孙女士夫妻被社会各界的关爱深深感动。生先生从宁夏贩运回约...
他们的救人义举温暖人心 (来源:南湖晚报)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陈培玉 韩瑜超   通 讯 员 陈晓青 吴诗文 陈思...
“零距离”看数字检察   本报讯(记者南茂林)全国人大代表、酒钢集团嘉峪关宏晟电热公司首席技师杜钧近日实地走访甘肃省庆阳市...
初一新生军训自我总结范文 初一... 在这一次军训中,我们有苦有乐,有训练时的辛苦,有休息是的嬉笑打闹,当然更多的是军训生活中的收获。我们...
密云水库泄流后 他们“追水头”... (来源:千龙网)7月27日晚上7时许,北京密云水库泄流的水头经过4个多小时的奔涌,抵达位于密云城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