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生态环境执法是保障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常面临当事人拒不配合、暴力抗法、隐匿或销毁证据等问题。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治安法》)进一步完善了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定,其中部分条款可直接或间接适用于生态环境执法,特别是涉及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本文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分析新《治安法》在环境执法中的应用,探讨如何强化执法权威,提升执法效能。
新《治安法》中有关生态环境执法的适用
新《治安法》虽非专门的环境法律,但其对妨害行政执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规制,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主要适用情形包括:
对阻碍环境执法的处罚。新《治安法》第61条第2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在环境执法领域的适用体现为,企业或个人拒绝、阻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或暴力抗拒执法的,公安机关可对阻碍执法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10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处罚。新《治安法》第36条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作出规定。在环境执法领域的适用体现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如废酸、废矿物油、医疗废物等),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标准(《刑法》第338条),公安机关可对责任人处以10日—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以5—10日拘留。
对噪声污染的治安处罚。新《治安法》第88条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加重了罚则。2012年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噪声扰民行为仅仅予以警告,新法增设处五日以下拘留、提高罚款金额。在环境执法领域的适用体现为,工业企业、建筑工地或娱乐场所噪声超标,经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公安机关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10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伪造、隐匿、损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处罚。新《治安法》第39条细化了具体行为,其中“环境监测”改为“生态环境监测”,并强调盗窃、损毁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处10日—15日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
新《治安法》第72条将伪造证据,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作出规定。在环境执法领域的适用体现为,企业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销毁排污记录逃避监管,公安机关可对责任人处5日—10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新《治安法》与生态环境执法衔接存在的问题
新《治安法》与生态环境执法之间的衔接不畅问题,主要体现在法律适用、职责划分、程序协调和执法能力等方面。
法律适用模糊。一方面,违法行为界定不清。部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如噪声污染、非法排污、破坏野生动植物等)可能同时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法规和《治安法》,但两法对同类行为的处罚标准、构成要件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中选择性适用或重复处罚的情形时常出现。例如,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生态环境部门可能适用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公安机关可能适用《治安法》对违法单位予以行政拘留,对同一违法行为,缺乏明确指引以区分适用条件。另一方面,处罚力度不协调。环境法律法规多以罚款、责令整改为主,而《治安法》多以拘留、警告等处罚为主,更侧重即时惩戒,两者衔接不足可能导致“以罚代管”或处罚过重。
部门职责交叉。一方面,执法主体权责不明。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职责边界模糊,例如,对“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行政处罚,但若涉及“严重污染环境”,可能需公安机关介入(《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而《治安法》中类似情形的治安处罚标准不明确,易导致部门推诿。对“阻挠环保执法”行为,《治安法》规定公安机关可处罚,但实践中生态环境部门常因公安机关配合不足而难以有效处置。另一方面,联合执法机制缺位。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缺乏常态化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程序,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可能因证据标准不一致或程序拖延而难以落实治安处罚。
程序衔接不畅。一方面,案件移送机制低效。生态环境部门发现需治安处罚的案件时,移送公安机关的程序繁琐(如材料要求、时限等),部分案件因证据转化困难或时效问题被搁置。例如,露天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后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能因证据形式不符合治安案件要求而被退回。另一方面,紧急处置权限不足。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如非法倾倒危险物质),生态环境部门需公安机关配合采取强制措施(如控制嫌疑人),但《治安法》未明确公安机关的快速响应义务,导致处置延误。
执法标准与技术支撑不足。一方面,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生态环境执法侧重监测数据、技术鉴定,而治安处罚更依赖现场笔录、证人证言,两部门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认定可能存在分歧。另一方面,专业技术能力存在短板。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领域的专业知识不足(如污染物鉴定、生态损害评估),难以独立判断是否需要治安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则缺乏强制执法手段。
新挑战新探索
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治安法》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作用,解决衔接不畅问题,提升执法效能,需从法律适用、部门协作、程序优化、能力建设等方面综合施策。
一是明确法律适用规则。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法规,细化新《治安法》与环境法律法规的适用优先级和衔接条款。
二是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建立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常态化协作机制,确保案件快速移送、联合执法。推行“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模式,明确案件移送标准、时限和证据要求。
三是统一证据与程序标准。制定跨部门认可的生态环境违法证据采集指引,简化移送流程。
四是加强能力建设。对公安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培训,生态环境部门派驻专业人员协助治安案件办理。
新《治安法》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公安机关的介入能有效增强执法刚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运用该法,结合行政处罚与治安管理措施,构建更加严密的环境法治防线,通过“法律明确界定+部门高效协同+技术精准支撑”的组合拳,将新《治安法》转化为生态环境执法的“利器”,尤其针对即时制止违法、震慑暴力抗法、填补环境执法强制力不足等情形,最终实现“1+1>2”的执法效能提升。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